发布时间:2024-10-06作者:何素点击:
民法典第146条
2021 年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下,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部分条款无效,但该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的;
(二)合同部分无效,该部分条款可以独立存在并具有合同效力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部分条款无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部分条款无效,致使合同不能部分履行,当事人又拒绝按照有效部分履行;
(三)部分条款无效,但该部分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款的无效使合同失去意义。
民法典第 146 条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没有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虚假意思表示负有真实意思表示的责任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重大误解、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显失公平地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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