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作者:周书政点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标准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申请、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
第 2 章 保密资格
第 3 条 保密资格等级
保密资格等级分为:
一级保密资格
二级保密资格
三级保密资格
第 4 条 申请资格
单位申请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有足够保密教育培训经费;
具有良好的保密记录。
个人申请资格: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备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
遵纪守法,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记录。
第 3 章 申请认定
第 5 条 申请流程
单位申请:
提交保密资格认定申请书、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人员名册等材料。
个人申请:
提交保密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简历、保密承诺书等材料。
第 6 条 审查认定
审查认定工作由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负责。
审查认定包括资格审查、保密知识考试、现场核查。
第 7 条 认定结果
根据审查认定结果,国家保密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颁发保密资格证书。
第 4 章 保密管理
第 8 条 保密制度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须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
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保密行为和责任;
保密文件管理制度,规范保密文件的收发、保管、销毁;
技术保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和保护措施;
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计算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 9 条 保密教育培训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须定期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 10 条 保密监督检查
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检查保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检查保密知识的培训情况;
检查保密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 5 章 监督检查
第 11 条 监督检查权限
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 12 条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
检查文件和记录;
询问保密人员;
现场核查。
第 13 条 处理措施
发现保密违规行为的,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警告;
责令改正;
降低保密资格等级;
吊销保密资格证书。
第 14 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由国家保密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6 章 附则
第 15 条 解释权
本标准由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16 条 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定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在保密管理方面的资质认定。它表明该单位具备了保密管理的必要条件,能够有效保护国家秘密。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拥有合格的保密管理人员队伍
具备必要的保密设施和技术手段
经过保密检查考核合格
申请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表》
保密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等级分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从事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活动
二级:从事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活动
三级:从事涉及国家一般秘密的活动
四级:从事涉及内部秘密的活动
有效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和考核。
好处
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好处包括:
提升单位的保密管理水平
增强单位在获取和使用秘密信息方面的能力
促进单位参与国家重点保密项目
提高单位的信誉和竞争力
责任
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以下责任:
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
保护国家秘密,防止泄露和丢失
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
及时报告保密事件
接受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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